(2016)冀04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红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红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658号罪犯赵红光,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红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54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红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559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赵红光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赵红光一年来狱内消费金额4589.2元。2016年8月15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赵红光减刑一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赵红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该犯狱内消费情况,鉴于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已缴纳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万举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