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卢万秀与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秀,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洛阳市洛龙社会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3行初145号原告卢万秀,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中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洛阳市洛龙社会保险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万秀诉被告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万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卢万秀承担。审判长 张 川陪审员 赵元维陪审员 李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海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