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辖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白锋与邬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白锋,邬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白锋,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明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许白锋因与被上诉人邬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白锋上诉称,本案实际发生于罗源县,由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易查清。上诉人许白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邬明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白锋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许白锋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