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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云生与牛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生,牛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高云生,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牛发发,男,1951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高生云与牛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牛发发在伊金霍洛旗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牛发发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牛发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