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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明英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英,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127号原告:王明英,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922室。负责人:楼艳。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明英诉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王明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明英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