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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毛毛与张发现、薛连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毛毛,张发现,薛连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594号申请执行人:沈毛毛,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张发现,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薛连彩,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毛毛与被执行人张发现、薛连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