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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96号罪犯张杰。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黄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未交)。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2014年5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青刑执减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杰减刑一年七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杰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杰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婧华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