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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海保犯抢劫罪、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24号罪犯王海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枣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二万九千零三十二元八角七分(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以(2010)鲁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海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以来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海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海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