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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费兰秦与杨云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兰秦,杨云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369号原告:费兰秦,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杨云安,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苑苑,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费兰秦与被告杨云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费兰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兰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兰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兰秦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