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2016)湘3126刑初51号向光忠信用卡诈骗案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6刑初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光忠,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汉族,初中文化,古丈县高望界国有林场职工,住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私宅。2015年12月30日古丈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6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光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向光忠向中国农业银行古丈县支行先后申请分别办理信用额度为2万元、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36686870、6228380000727486。两张信用卡开户后,向光忠多次消费,卡号为6228370136686870信用卡于2014年12月2日存款2300元之后该卡形成逾期本金11611.57元;卡号为6228380000727486的信用卡于2014年12月4日透支消费6400元之后该卡形成逾期本金86628.41元。信用卡透支逾期后,农行古丈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24日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向向光忠发出《信用卡逾期催收通知书》。截止2015年12月30日,向光忠办理的中国农行信用卡逾期本金共98239.98元。另查明,被告人向光忠因犯滥伐木林罪,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光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信用卡逾期催收通知书、信用卡账户明细、(2011)古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向光忠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光忠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光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向光忠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光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长永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人民陪审员 汪祖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