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彭宏平与吴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宏平,吴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彭宏平,女,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吴剑波,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彭宏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8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房屋装修款39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94元、公告费300元,另,本案执行费504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剑波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房屋装修款39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94元、公告费300元,另,本案执行费504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本院对(2015)高新民初字第5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