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今彦申请执行朱宏立、朱宝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今彦,朱宏立,朱宝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976号原告孙今彦,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香可堡罗欢乐餐厅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朱宏立,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朱宝夫,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孙今彦申请执行朱宏立、朱宝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