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与易甲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易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被执行人易甲荣,男,1964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易甲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甲荣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红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博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