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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蓓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蓓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270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49号边门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丹丹、刘建伟,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蓓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