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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正权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权,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权,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广水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司董事长。上诉人张正权因与被上诉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正权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张正权起诉案由为“非法抢夺侵占他人财物”,不适用合同约定,且上汽通用公司申请理由与我方起诉案由不符。涉案小汽车的车主为张正权,任何人无权私自抢走或侵占小汽车。小汽车上还有现金、驾照、加油卡等私人物品,与小汽车一起被上汽通用公司侵占用拒不退还。上汽通用公司抢夺小汽车及车上私人物品的行为完全属于抢夺和侵占行为,该行为与汽车贷款抵押合同无任何关系。而且,张正权至今没有违反合同,没有拖欠贷款本息。购车合同与小汽车一起被上汽通用公司抢走,该事实证明合同关系已终止。因此,涉案财物被非法侵占事发地点为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大道西,抢夺事实已存在,已经构成侵占罪,应由事发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责令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上汽通用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其中不动产返还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返还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则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本案中,涉案小汽车属于动产,虽然张正权主张上汽通用公司非法抢夺其小汽车,但是上汽通用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该公司占有小汽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条款,因此本案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条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并只能向)抵押权人注册地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上述管辖协议表明双方均同意由上汽通用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争议,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协议管辖的有效构成要件,合法有效。上汽通用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张正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移送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