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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辖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与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淠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礼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照山社区C区移民安置区31楼2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55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且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关于青山坳、鸭舌嘴石料运输合同》中约定,石料从青山坳、鸭舌嘴运到青山河产业园区××标段。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均为当涂县。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传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