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3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年老患病,听他人介绍罂粟果子泡酒喝能治疗疾病。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遂在自家农田种植罂粟。2016年4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种植的罂粟,并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李某共种植罂粟512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清单、销毁笔录;证人徐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66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