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袁花女与叶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花,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11号申请人袁花女,女,公民身份号码×××,1974年1月20日出生,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叶辉,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袁花女申请执行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人袁花女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