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鸿基与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鸿基,孟双九,陈果,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84号原告蒋鸿基,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东腾,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双九,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被告陈果,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负责人谭鑫。委托代理人张荣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鸿基与被告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鸿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鸿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鸿基撤回对被告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蒋鸿基承担。审 判 长 方 群 英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人民陪审员张闻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 婷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