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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鸿基与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鸿基,孟双九,陈果,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84号原告蒋鸿基,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东腾,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双九,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被告陈果,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负责人谭鑫。委托代理人张荣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鸿基与被告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鸿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鸿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鸿基撤回对被告陈果、孟双九、长沙市天心区吉布鲁自助餐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蒋鸿基承担。审 判 长 方    群    英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人民陪审员张闻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    婷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