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向荣、杨跃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向荣,杨跃龙,刘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周向荣,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杨跃龙,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刘志花,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向荣与被执行人杨跃龙、刘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一时无法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111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