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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浉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燕小强与信阳园丁置业有限公司、沐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小强,信阳园丁置业有限公司,沐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浉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燕小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信阳园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中一,公司经理。被告沐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艳,公司经理。被告程双,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燕小强与被告信阳园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沐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程双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小强以愿意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燕小强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燕小强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