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8602行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戎爱国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不履行其他(城建)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爱国,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222号原告戎爱国,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生。被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法定代表人郭宏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原告戎爱国不服被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作出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戎爱国诉称,2013年6月,原告夫妇在其妻唐建梅退休单位上铁全额购买了坐落于本市栖霞区房屋的单位集资房并入住至今。2015年6月间,涉案房屋出售人上铁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唐建梅的代理人向被告市房产局集体申办涉案房屋的审批手续,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2015年10月29日,上铁根据宁委办发[2002]82号文件收缴了原告替代其父亲戎太德(2009年去世)上缴的住房面积超标款。2015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关于办理集资建房二证前置手续的答复》,要求原告按照宁委办发[2002]82号文件到上铁接受处理。该文件显示,本文件意见由市清房办负责解释,实施人南京市清房工作协调小组。2016年9月17日,原告在被告的门户网站上向被告申请公开市清房办及其清房小组的办公地址在何处、工作电话、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政府信息。9月27日,被告以该文件是由南京市委和市政府联合发文为由拒绝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既然向原告告知了行政依据,但却拒绝告知具体受理的行政机关名称、现清房小组在何处办公、联系人和工作电话等,原告又怎么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1、撤销被告市房产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答复;2、一并审查宁委办发[2002]82号文件的合法性;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7日,原告戎爱国在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被告市房产局提出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宁委办发[2002]82号文件负责解释人南京市清房工作领导小组的政府信息。原告在“所需内容的描述”中写到:“申请事项:该小组现办公地在何处?工作电话?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政府信息。贵局在行政程序中反复使用了由南京市委和南京市政府联合制定的宁委办发[2002]82号政府规范性文件,距今已经长达14年之久,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利知情,贵局更有义务书面告知。谢谢。”2016年9月27日,被告作出并向原告送达了《关于戎爱国要求信息公开的答复》,称“宁委办发[2002]82号文由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的范畴,我局不予答复。”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据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客观存在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非没有承载介质的事实描述,更非特定事实背后的原因。本案中,原告戎爱国提出“该小组现办公地在何处?工作电话?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系要求被告市房产局回答特定事项,针对的并非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虽然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申请,但该申请实质上属于对特定事项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事项的答复、答复与否以及两者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戎爱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