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挺松、唐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挺松,唐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挺松,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唐子浩,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陈挺松与被告唐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挺松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2466.67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4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0755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