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谢作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作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作金,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主要负责人:陈光越,行长。上诉人谢作金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3125号民事裁定,驳回谢作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谢作金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谢作金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小区X期X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