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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季某与曹某某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自动履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60年6月8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1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