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合勇与王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合勇,王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552号原告:吴合勇,男,1991年6月9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王应军,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吴合勇诉被告王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海滔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合勇以双方已约定今年年底履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合勇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合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由原告吴合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海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自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