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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7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胡来波与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来波,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7123号原告:胡来波,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经常居住地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左义,男,40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胡来波与被告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胡来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的理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来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来波负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