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民初3668号原告:范某某,住平泉县。被告:杨某某,住平泉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为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婚生子杨茗竣由被告抚养,杨曾太由原告抚养;3、房子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4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11日生育长子杨茗竣,2010年2月23日生育次子杨曾太。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经常吵架。原告病了被告也不关心问候,被告对家庭生活也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无法忍受,特起诉要求离婚。因为被告没有文化不识字,为了孩子的教育成长我要求两个孩子由我扶养教育,被告负担相应的抚养费,但是如果被告不掏的话我也不强求。两个孩子一直随我共同生活,长子杨茗峻在明德小学上五年级,次子杨曾太在三官村幼儿园上大班。现在两个孩子学费加上吃住一年一共四千到五千左右。我婚前个人财产有2003年因结婚两家一起盖的坐落于平泉县台头山乡榆树沟村一组的砖瓦房四大间一小间房屋及院落一处,因该房屋系老房子翻建,一直用1992年的老房本在原告父亲范宝玉(已故)名下。婚后共同财产有川野车一辆,电动车一辆,铡草机一台,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汽油机一台。铡草机现在在杨某某父亲家,其余物品都在榆树沟村一组我们家中。被告弟弟杨志辉欠我22000.00元,这两万二给我一半11000.00元就行,房屋、川野车我要,其余的都给被告都行。欠杨久忠2000.00元我自己愿意还。提供证据有原被告结婚证、婚生子户口页、房本复制件各一份。被告杨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对,我结婚后我在家待三四年后就出去打工,挣钱都给原告了,原告用钱干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要去她那住她就往外撵我,不给我做饭吃。她今年要和我离婚我就没给她钱。孩子的情况原告说的对,一年两个孩子要花4000.00多元钱。如果离婚我要求长子杨茗峻随我共同生活,抚养费我不出。房屋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是我盖的。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说的都对,但是川野车是我买的。如果离婚房屋和婚后财产川野车归我,其余的都给原告。原告说的杨志辉欠我们22000.00元我不知道,即使是有我也不要了。欠杨久忠的2000.00元我们两个一人一半也行,她自己还也行。对结婚证、婚生子户口页认可。房本我不知道,盖房子的时候我没见过房本,也没见过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4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11日生育长子杨茗竣,2010年2月23日生育次子杨曾太。坐落于平泉县台头山乡榆树沟村一组的砖瓦结构房屋四大间一小间及院落一处,是2003年为原被告结婚,两家一起在原告父亲范宝玉(已故)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现一直用1992年的老房本登记在范宝玉名下。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川野车一辆,电动车一辆,铡草机一台,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汽油机一台。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杨久忠2000.00元,原告自愿偿还。原告称夫妻共同债权有杨志辉欠款22000.00元,但被告不予认可,并放弃分割。原告范某某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两子,二人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范某某诉请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存在和好可能。另,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综上所述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300.00元)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立群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