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巴瑞琪、段守勤等与刘桂枝、刘子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瑞琪,段守勤,刘桂枝,刘子欢,李诗雨,李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巴瑞琪。申请执行人段守勤。被执行人刘桂枝。被执行人刘子欢。被执行人李诗雨。被执行人李涵,现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桂枝、刘子欢、李诗雨、李涵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1单元1楼2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过户到巴瑞琪、段守勤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