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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0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俊、苏波罚金(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俊,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0执72号移送单位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苏俊,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波,又名苏东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苏俊、苏波罚金(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俊、苏波下落不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明记审判员  冯年生审判员  张海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