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0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俊、苏波罚金(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俊,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0执72号移送单位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苏俊,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波,又名苏东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苏俊、苏波罚金(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俊、苏波下落不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明记审判员 冯年生审判员 张海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