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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卢梅与郭忠兴、李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梅,郭忠兴,李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284号原告:卢梅,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忠兴,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茜茜,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卢梅与被告郭忠兴、李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梅的委托代理人丁娟、被告李茜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忠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郭忠兴、李茜茜偿还借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1日,被告郭忠兴以开店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郭忠兴未偿还。被告李茜茜与郭忠兴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茜茜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被告郭忠兴与原告之间的借款,但已经偿还原告3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1日,被告郭忠兴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3000元,余款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郭忠兴向原告借款14000元,有被告郭忠兴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虽被告李茜茜称不清楚借款情况,但已经偿还原告3000元,且该笔借款发生在李茜茜与郭忠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认可已经偿还3000元,仅能要求二被告偿还余款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忠兴、李茜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梅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