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科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065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中科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科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幸志勇。委托代理人:王云辉,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秋英。委托代理人:方园,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乔,该司职员。上诉人广州中科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中科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中科环保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0元,减半收取为578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中科环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智斌郑志豪王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