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为坤。委托代理人徐国珍。被执行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兴。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79656.9元,分2期支付,被告应于2016年1月28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16年7月28日前支付剩余的679656.9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9772元,减半收取9886元,由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7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三、如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9656.9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519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根据被执行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名下存款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向苏州市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对其轮候查封,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遂于2016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1279656.9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