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637号原告:XX,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新文巷11号佳和苑小区14号楼2-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雅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