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湖州百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百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386号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州百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百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12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481666.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16481666.67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2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泽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