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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芜湖金凯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润泰纺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金凯亚麻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润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财保11号申请人:芜湖金凯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3280287875。法定代表人:汪可胜,该公司经理。担保人:戴元来,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担保人:章家凤,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宜兴市润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10448R。法定代表人:蒋琴芬,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芜湖金凯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润泰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戴元来、章家凤自愿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春谷山庄××号楼×座×××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号、第××××××号)的房产为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芜湖金凯亚麻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戴元来、章家凤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春谷山庄××号楼×座×××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号)的房产。二、在人民币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润泰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