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孙腾飞与付利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腾飞,付利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789号原告孙腾飞,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利祥,男,成年,汉族,内黄县田氏镇孟庄村人,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腾飞与被告付利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潘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