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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孙腾飞与付利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腾飞,付利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789号原告孙腾飞,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利祥,男,成年,汉族,内黄县田氏镇孟庄村人,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腾飞与被告付利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潘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