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民初1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瑞与李晓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李晓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869号之二原告:杨瑞,男,1974年04月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梅,女,1969年08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与被告李晓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晓梅保管的兴文泰安医院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6年10月10日的财务报表、财务凭证、出纳帐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为:杨瑞与夏仕琴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康乐路8号灏景花园A区9幢6-7层1单元11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瑞与夏仕琴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康乐路8号灏景花园A区9幢6-7层1单元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第00003544**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第000035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泸市国用(2013)第03091号)]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或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