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品德与福建凤凰岛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品德,福建凤凰岛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852号原告:林品德,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凤凰岛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霞浦县松港街道江边村附马洋。法定代表人:陈薛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品德与被告福建凤凰岛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品德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品德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品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品德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