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唐启迪、许玉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启迪,许玉雷,苏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唐启迪,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吴逢图,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凡,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玉雷,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苏牡丹,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启迪与被执行人许玉雷、苏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许玉雷、苏牡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启迪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许玉雷、苏牡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许玉雷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启迪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苏牡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16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唐启迪发现被执行人许玉雷、苏牡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7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赖士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