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刘永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517114-1,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英俊,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刘永强,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被执行人刘永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执5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