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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泰和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和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张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和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纪美。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加明。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和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48379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48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于2016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星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沁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