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与杨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杨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606号原告: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军,系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正洪,男,系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学军,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罗县银龙煤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浦学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