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丽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丽华,女,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丽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英民、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丽华及其辩护人刘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郭丽华以为荆某的女儿荆某某调动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荆某52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郭丽华以为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办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1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截止到2015年6月,在被害人刘某某的追索下郭丽华退还其21.28万元。被告人郭丽华于2016年2月17日在四平市铁西区王大娘手擀面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承诺书、收条、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荆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戴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丽华的供述与辩解;5.审讯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丽华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属于诈骗,其是好心帮忙,而且已经退还了20多万元。2.其属于自首。被告人郭丽华的辩护人刘微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认定郭丽华诈骗刘某某31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更为妥当。2.起诉书认定郭丽华诈骗荆某52万元的犯罪事实,法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及双方存在经济往来等诸多情节,合理且合法从轻认定其犯罪事实。3.郭丽华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⑴郭丽华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⑵郭丽华系初犯,无前科劣迹;⑶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郭丽华以为荆某的女儿荆某某调动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荆某52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郭丽华以为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办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1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截止到2015年6月,郭丽华退还刘某某21.28万元。被告人郭丽华于2016年2月17日在四平市铁西区王大娘手擀面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被害人荆某、刘某某报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郭丽华在四平市铁西区王大娘手擀面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丽华的身份信息。4.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地直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丽华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5.荆某某尾号2269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侯某某尾号2218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3月18日荆某某尾号2269的农业银行卡转存50万元,后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3月28日分三次转存入侯某某尾号2218的农业银行卡中。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2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持有人为郭丽华的现金4530元。7.被害人荆某陈述、承诺书、收条、与郭丽华聊天的微信及短信记录,综合证实2015年3月15日左右郭丽华给荆某打电话,说其母亲的程姓朋友是原来四平市军分区一个刘姓司令的媳妇,能将荆某女儿的工作(公务员编)从辉南县调到长春市,需要50万元。2015年3月18日荆某在四平市铁西区星源世纪城小区门口把存有50万元的农行储蓄卡(尾号2269、户名荆某某)交给郭丽华,郭丽华给荆某打了收条。2015年10月郭丽华以省公务员局十一之后就去辉南县办理工作调转为由向荆某索要2万元好处费,荆某将钱汇到了梁宇尾号8786的建设银行卡中。但一直到现在工作也没办成,荆某发现被骗。8.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欠条、欠款及还款计划、建设银行存款凭条3张,证实2014年年初刘某某的小舅子韩某某找到刘某某,称其有一个邻居郭丽华能帮助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到四中当教师(刘某参加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已取得四平市第四实验中学美术教师职位笔试第三名),让刘某某准备25万元。2014年1月2日刘某某将25万元存入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中,后韩某某领着刘某某将存有25万元的建设银行卡交给郭丽华,郭丽华说去省里找人。十天左右,刘某参加面试未被录取。刘某某即找到韩某某,韩某某说郭丽华让再准备5万元,给刘某单独批一个四中教师的指标。2014年2月16日刘某某将5万元存入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中。郭丽华通过韩某某转信说2014年教师节让刘某上班。但到了教师节也没办成,刘某某就直接找到郭丽华,郭丽华又以需要打点一个主任为由向刘某某索要1万元。后刘某某和妻子韩春华将1万元现金交给郭丽华。2014年12月末郭丽华称刘某2015年1月1日就是四平四中的正式教师了。当天刘某某去四平市人事局、财政局查询,发现被骗,向郭丽华索要31万元。到2015年10月23日郭丽华及其母亲侯某某共还给刘某某21.3万元,其中20万元是郭丽华多次向刘某某建行卡汇的,另郭丽华母亲用工资卡还了四个月。9.证人梁宇证言、梁宇尾号8786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综合证实2015年九十月郭丽华借用梁宇尾号8786的建设银行卡,说是别人给她存钱,取出来后就还给梁宇。后来不长时间郭丽华就将卡还给梁宇了。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程敏是四平市军分区的原政治部主任刘长福的爱人,郭丽华并没有通过杨某某联系程敏为别人办理公务员调转的事。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与郭丽华系大学同学。李某某不认识程敏,郭丽华也没向李某某要过程敏的电话号码。12.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侯某某与郭丽华系母女关系。2015年郭丽华没有找侯某某联系人为别人办理公务员工作调转的事。侯某某也不认识四平市军分区一个刘姓司令的媳妇。13.证人韩某某证言、韩某某尾号6888、5805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综合证实刘某某是韩某某的姐夫,韩某某与郭丽华系邻居关系。2013年底刘某某的姐姐说刘某参加四平市实验中心的招聘考试,笔试第三名,已入围面试,让韩某某找找人。韩某某就找到郭丽华,郭丽华说能办,得25万元。韩某某就将情况告知刘某某。2014年1月2日刘某某、韩某某到铁东区一马路马车房子建行用韩某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行卡,存了25万元,后将该卡交给郭丽华,郭丽华承诺能办成此事。2014年2月10日左右,郭丽华又给韩某某发短信称打点的地方多,还需要5万元。2014年2月16日刘某某、韩某某将5万元存到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里,后韩某某将5万元转账到郭丽华的建设银行卡中。2014年九十月,政府公告录取名单上没有刘某,郭丽华称其在省里单独要了一个指标。一个月左右郭丽华又向韩某某索要1万元,称需要打点一个人,因韩某某在外地,就让刘某某给郭丽华送1万元。直到2014年年底刘某的工作也没有着落,刘某某、韩某某就去找郭丽华要钱,郭丽华先后还了刘某某20多万元。14.证人张美玲证言、张美玲尾号3912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综合证实张美玲与郭丽华是亲属关系。2015年3月30日郭丽华通过转账还给张美玲欠款2万元。15.证人柏长林证言、柏长林尾号7078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综合证实2013年夏,郭丽华帮柏长林卖空心砖,价值20多万元,郭丽华卖完砖之后没将钱给柏长林。2015年3月23日郭丽华通过转账还给柏长林7万元。16.证人戴某证言、戴某尾号0317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综合证实2015年3月20日郭丽华通过转账还给戴某欠款2.5万元。17.被告人郭丽华供述,证实2015年2月左右,荆某说女儿在辉南县工作(公务员),想调回长春或四平,让郭丽华给问问。郭丽华以能将荆某女儿工作从辉南县调到长春市为由,向荆某索要50万元。2015年3月18日,荆某把户名为荆某某的存有50万元的农行卡交给郭丽华,之后郭丽华问过杨某某和程敏办理调工作的事,他们都说事成之后再要钱,但一直没消息。程敏是郭丽华通过李某某认识的。半年后荆某向郭丽华要钱,郭丽华谎称钱已经给办事的人,要不回来了。后来郭丽华又以办事的人还要2万元为由,骗取荆某2万元。这52万元郭丽华还给柏长林7万元,还给戴某2.5万元,其余的都被其挥霍。2014年1月,韩某某找到郭丽华,称其姐夫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参加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考取了四平市实验中学美术教师职位笔试第三名,让郭丽华帮助刘某通过面试。郭丽华向韩某某索要人情费25万元至30万元。几天后,韩某某、刘某某将存有25万元的建行卡交给郭丽华。刘某面试没通过,韩某某就又找到郭丽华,郭丽华再次向韩某某索要5万元,说能在2014年教师节期间让刘某到四平市实验中学上班。2014年教师节过后,郭丽华以找办事的人吃饭为由向刘某某索要1万元。2014年年末,郭丽华给刘某某打电话,说刘某在2015年1月1日后能上班。几天后刘某某发现被骗,向郭丽华索要31万元。到2015年6月郭丽华陆续还给刘某某20万元,2015年10月郭丽华的母亲将工资卡(每月3200元)交给刘某某妻子,现还欠刘某某本金9万多元。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丽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丽华在案发前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4530元,发还被害人荆某3817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713元。三、责令被告人郭丽华退赔被害人荆某人民币516183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64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景艳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