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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长科与袁林亭、袁益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科,袁林亭,袁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58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科,男。被执行人袁林亭,男。被执行人袁益民,男。张长科申请执行袁林亭、袁益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林亭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袁林亭的银行存款8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