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异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杰、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异10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占利,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徐敏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法定代表人:孙艳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利,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改,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占利,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和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杰、张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停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书,请求暂停对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及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停对上述三套房产评估程序。异议人张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张杰所提撤销(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何东华审判员 刘福生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