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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6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张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张传宝,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张传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张传宝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