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兴吉与周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吉,周飞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127号原告:陈兴吉,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周飞虎,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陈兴吉与被告周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兴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兴吉负担。审 判 长 薛自力代理审判员 陈雅真人民陪审员 周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