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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申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制造装备创盈大厦。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申万平,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申请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申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万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