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宋继成、张淑兰、孙百文、范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宋继成,张淑兰,孙百文,范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兰西县。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被告:宋继成,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被告:张淑兰,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被告:孙百文,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被告:范洪峰,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告宋继成、张淑兰、孙百文、范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70元,财产保全费560.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民代理审判员 薛 莉代理审判员 刘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